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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土地登記規則 EN
土地權利登記後,權利人之姓名或名稱有變更者,應申請更名登記。設有管理人者,其姓名變更時,亦同。
權利人或管理人為自然人,其姓名已經戶政主管機關變更者,登記機關得依申請登記之戶籍資料,就其全部土地權利逕為併案辦理更名登記;登記完畢後,應通知權利人或管理人換發權利書狀。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79 年 12 月 17 日
要旨:
民法親屬編修正前夫妻聯合財產中,不屬於妻之原有財產,而以其名義登 記之不動產,於夫死亡後,如妻會同其他繼承人申請辦理繼承登記時,為 顧及登記之連續性,自應由妻先辦理更名登記為夫名義後,再據以辦理繼 承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