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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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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法
EN
第 149 條
對於現時不法之侵害,為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已逾越必要程度者,仍應負相當賠償之責。
1.
裁判字號:
73 年台上字第 404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73 年 09 月 27 日
要旨:
被害人許某雖患有肝硬化等症,而為上訴人所不知,惟許某之死亡,本由 於上訴人毆打行為所致,不能以許某未預為告知其已患有何疾病,而謂許 某就其死亡之發生,亦與有過失。
2.
裁判字號:
64 年台上字第 244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4 年 11 月 07 日
要旨:
所謂正當防衛,乃對於現時不法之侵害為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於不逾 越必要程度範圍內所為之反擊行為。又此反擊行為,必加損害於侵害人, 始生正當防衛之問題,至正當防衛是否過當,又應視具體之客觀情事,及 各當事人之主觀事由定之,不能僅憑侵害人一方受害情狀為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