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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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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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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監獄行刑法
EN
第 147 條
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於執行死刑之屍體準用之。
監獄行刑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
EN
第 144 條
死亡者之屍體,經依前條相驗並通知後七日內無人請領或無法通知者,得火化之,並存放於骨灰存放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