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土地法
大法官解釋(舊制)
友善列印
大法官解釋(舊制)
法規名稱:
土地法
EN
第 147 條
土地及其改良物,除依本法規定外,不得用任何名目征收或附加稅款。但因建築道路、堤防、溝渠、或其他土地改良之水陸工程,所需費用,得依法征收工程受益費。
1.
解釋字號:
釋字第 369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83 年 12 月 23 日
解釋文:
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係指人民有依法律 所定要件負繳納稅捐之義務或享減免繳納之優惠而言。至法律所定之內容 於合理範圍內,本屬立法裁量事項,是房屋稅條例第一條、第五條、第六 條及第十五條之規定與憲法並無牴觸。又房屋稅係依房屋現值按法定稅率 課徵,為財產稅之一種;同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九款就房屋稅之免稅額 雖未分別就自住房屋與其他住家用房屋而為不同之規定,仍屬立法機關裁 量之範疇,與憲法保障人民平等權及財產權之本旨,亦無牴觸。惟土地法 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建築改良物為自住房屋時,免予徵稅」,而房屋 稅條例第一條則規定:「各直轄市及各縣 (市) (局) 未依土地法徵收土 地改良物稅之地區,均依本條例之規定徵收房屋稅」,對自住房屋並無免 予課徵房屋稅之規定,二者互有出入,適用時易滋誤解,應由相關主管機 關檢討房屋租稅之徵收政策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