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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法院宜依檢察官、被告與辯護人主張之待證事實,妥適整理爭點,並載明爭執與不爭執之事項。
前項爭點除直接事實外,亦得包含用以推認直接事實之重要間接事實,以及用以評價重要證據憑信性之輔助事實。
關於法律解釋、前條各款事項之重要爭點,法院認屬審判期日調查證據或辯論之重點而有必要者,亦宜整理之。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2 年 09 月 21 日 )
檢察官、辯護人對下列事項有主張者,宜確認並具體說明其意見及爭執或不爭執之陳述:
一、證據之證據能力與調查必要性。
二、科刑。
三、保安處分。
四、沒收。
五、訴訟條件與起訴程序適法性。
六、其他與法院作成本案裁判相關之必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