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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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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EN
第 147 條
妨害或擾亂投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1.
裁判字號:
廢
18 年上字第 87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之妨害選舉罪,係指對於依法舉行之中央或地方選舉 有所妨害者而言,若其選舉於法無據,無論有無妨害行為,不成立該條之 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