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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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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146-15 條
附插頭可撓軟線用電器具之隔離設備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可分離式接頭或插頭與插座:
(一)使用可觸及之可分離式接頭或插頭與插座,得作為隔離設備用。
(二)可分離式接頭或插頭與插座非可觸及者,應依前條規定裝設隔離設備。
二、家用電爐之附插頭可撓軟線與插座,由其抽屜式箱體打開後即可觸及者,得作為隔離設備。
三、插座或可分離式接頭,其額定不得小於連接用電器具之額定。有需量因數者,其額定得以需量決定。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民國 110 年 03 月 17 日 )
第 146-14 條
固定式用電器具之隔離設備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額定在三○○伏安或八分之一馬力以下之固定式用電器具,其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得作為隔離設備。
二、額定超過三○○伏安之固定式用電器具,若其分路開關或斷路器在用電器具可視及之範圍內,或位於啟斷位置可閉鎖,或具加鎖裝置者,其分路開關或斷路器得作為隔離設備。隔離設備之加鎖裝置應留置於開關或斷路器處。
三、以額定超過八分之一馬力電動機驅動之用電器具,若分路開關或斷路器在可視及之範圍內者,得作為隔離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