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判例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EN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2 年 10 月 09 日
要旨:
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罪,以舉行投票為前提,倘依法應用投票選舉而改 用口頭推舉,實際並未投票者,縱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此項選舉發 生不正確之結果,除其行為觸犯其他罪名,又當別論外,不構成該條之妨 害投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