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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本章適用範圍依本法第七條之規定,高架遊戲設施及纜車等準用本章之規定。
建築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 ) EN
本法所稱雜項工作物,為營業爐竈、水塔、瞭望臺、招牌廣告、樹立廣告、散裝倉、廣播塔、煙囪、圍牆、機械遊樂設施、游泳池、地下儲藏庫、建築所需駁崁、挖填土石方等工程及建築物興建完成後增設之中央系統空氣調節設備、昇降設備、機械停車設備、防空避難設備、污物處理設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