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民法
判例
友善列印
判例
法規名稱:
民法
EN
第 145 條
以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擔保之請求權,雖經時效消滅,債權人仍得就其抵押物、質物或留置物取償。
前項規定,於利息及其他定期給付之各期給付請求權,經時效消滅者,不適用之。
1.
裁判字號:
53 年台上字第 139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3 年 05 月 16 日
要旨:
請求權時效期間為十五年,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民法第一 百二十五條) ,故時效期間僅有較十五年為短者,而無超過十五年者,至 於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項,係就請求權罹於時效消滅後,債權人仍得 就其抵押物、質物或留置物取償而為規定,同法第八百八十條,係抵押權 因除斥期間而消滅之規定,均非謂有抵押權擔保之請求權,其時效期間較 十五年為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