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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監獄行刑法 EN
死亡者之屍體,經依前條相驗並通知後七日內無人請領或無法通知者,得火化之,並存放於骨灰存放設施。
監獄行刑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 EN
受刑人於執行中死亡,監獄應即通知家屬或最近親屬,並逕報檢察署指派檢察官相驗。家屬或最近親屬有數人者,得僅通知其中一人。
監獄如知前項受刑人有委任律師,且其委任事務尚未處理完畢,亦應通知之。
第一項情形,監獄應檢附相關資料,陳報監督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