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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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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破產法
第 144 條
關於破產債權有異議或涉訟,致分配有稽延之虞時,破產管理人得按照分配比例提存相當金額,而將所餘財產分配於其他債權人。
1.
裁判字號:
56 年台抗字第 5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6 年 01 月 27 日
要旨:
法院依破產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對於破產債權之加入或其數額 有異議所為之裁定,在破產程序中該債權是否可以加入,及其數額若干, 雖專以該裁定為準。但該裁定並無實體上確定債權及其數額之效力,故當 事人對實體上有爭執者,非另行訴請確定無由解決,在訴訟中並可依同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以謀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