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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司法 EN
前條股款繳足後,發起人應於二個月內召開創立會。
公司法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 EN
認股人延欠前條應繳之股款時,發起人應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限催告該認股人照繳,並聲明逾期不繳失其權利。
發起人已為前項之催告,認股人不照繳者,即失其權利,所認股份另行募集。
前項情形,如有損害,仍得向認股人請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