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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
憲法法庭裁判(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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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判(新制)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憲法
EN
第 142 條
國民經濟應以民生主義為基本原則,實施平均地權,節制資本,以謀國計民生之均足。
1.
判決字號:
112 年憲判字第 19 號
判決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07 日
主文:
一、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9 條規定:「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查 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或田賦全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 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不予免徵。」其但書規定與憲法第 7 條平等原 則尚無違背。 二、聲請人四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駁回。 三、其餘聲請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