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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EN
意圖侮辱公務員,而損壞、除去或污穢實貼公共場所之文告者,處拘役或六萬元以下罰金。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條之損壞文告罪,係指意圖侮辱公務員或公署而損壞其 張貼於公共場所之文告而言,若所損壞者並非張貼於公共場所之文告,縱 意圖侮辱,亦不成立該條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