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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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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強制執行法
EN
第 140 條
假處分之執行,除前三條規定外,準用關於假扣押、金錢請求權及行為、不行為請求權執行之規定。
強制執行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29 日 )
EN
第 137 條
假處分裁定,應選任管理人管理系爭物者,於執行時,執行法院應使管理人占有其物。
第 138 條
假處分裁定,係命令或禁止債務人為一定行為者,執行法院應將該裁定送達於債務人。
第 139 條
假處分裁定,係禁止債務人設定、移轉或變更不動產上之權利者,執行法院應將該裁定揭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