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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EN
送達,除依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項由郵務人員為之者外,非經審判長或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送達地地方法院法官之許可,不得於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或日出前、日沒後為之。但應受送達人不拒絕收領者,不在此限。
前項許可,法院書記官應於送達之文書內記明。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4 年 03 月 25 日
要旨:
法院書記官未經審判長或受命推事、受託推事之許可,於星期日或其他休 息日或日出前、日沒後為送達,而應受送達人不拒絕領收者,仍生送達之 效力,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自明。本件抗告人 與相對人清償債務事件,經第一審法院將其判決書,於民國五十三年十一 月一日,送達於其收受送達權限之訴訟代理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該日雖為星期日,但既未拒絕收領,其送達即屬合法,不生民法第一百 二十二條以次日代送達日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