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廢
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
第 14-3 條
各級消防設備師公會及消防設備士公會之組織及活動,依人民團體法及前二條之規定辦理。
廢
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21 日 )
第 14-1 條
直轄市、縣(市)之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達三十人以上者,得組織直轄市、縣(市)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
第 14-2 條
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公會全國聯合會應由過半數之直轄市、縣(市)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完成組織後,始得發起組織。但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