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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學校及幼兒園進行個人資料國際傳輸前,應檢視有無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為國際傳輸之限制,並告知學校學生、幼兒園幼兒、學生及幼兒之法定代理人及教職員其個人資料所欲國際傳輸之區域,同時對資料接收方為下列事項之監督:
一、預定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範圍、類別、特定目的、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二、當事人行使本法第三條所定權利之相關事項。
個人資料保護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31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非公務機關為國際傳輸個人資料,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限制之:
一、涉及國家重大利益。
二、國際條約或協定有特別規定。
三、接受國對於個人資料之保護未有完善之法規,致有損當事人權益之虞。
四、以迂迴方法向第三國(地區)傳輸個人資料規避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