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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航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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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飛航規則
EN
第 14-1 條
依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向民航局提出申請者,應繳納新臺幣四千三百元。
飛航規則
(民國 110 年 03 月 25 日 )
EN
第 12 條
航空器在飛航中,不得投擲或噴灑任何物品,但經民航局核准者不在此限;投擲或噴灑時並應經航管單位許可。
第 13 條
航空器不得拖曳航空器或其他物體,但經民航局核准者不在此限;拖曳時應經航管單位許可。
第 14 條
航空器在飛航中,除緊急情況外,不得跳傘。但經民航局核准並於跳傘時經航管單位許可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