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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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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
EN
第 14-1 條
依本條例支領月退休金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死亡時,另給與遺族一次撫慰
金。
前項一次撫慰金,以其核定退休年資及其死亡時同薪級之現職人員本薪額
及第五條之規定,計算其應領之一次退休金為標準,扣除已領之月退休金
,補發其餘額,並發給相當於同薪級之現職人員六個基數之撫慰金;其無
餘額者亦同。
遺族為父母、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者,如不領一次撫慰金時,得按原領月退
休金之半數,或兼領月退休金之半數,改領月撫慰金。
領受月退休金人員死亡,無遺族或無遺囑指定用途者,其撫慰金由原服務
機關具領作其喪葬費用,如有剩餘,歸屬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