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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辦事細則
審查四科掌理營業稅及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之調查、核定及相關行政 等事宜。分設三股,各股之職掌如下: 一、行政股 (一)營業稅申報、收件作業之規劃。 (二)營業人申請(撤銷)進銷項媒體、網路申報之核准。 (三)營利事業稅籍資料管理之規劃。 (四)營利事業稅籍資料異常通報查核之管制。 (五)統一發票印製、管理、使用、銷毀等作業之處理。 (六)統一發票稽查作業之規劃及管制。 (七)營業稅查核作業之規劃、管制及績效彙整。 (八)遺失發票通報之檢轉。 (九)營業人營業登記、變更、停業、歇業、公告撤銷、解散等通報之檢 轉。 (十)營利事業稅籍異動、異常交查資料、營業狀況查報等通報之檢轉。 (十一)營業人總分支機構合併總繳或撤銷總繳營業稅之申請案件。 (十二)營業人申請放棄或恢復適用免稅規定案件。 (十三)營業人申請自行印製收銀機統一發票案件(含取消營業人自行印 製收銀機統一發票)。 (十四)營業人查定營業費用標準等級評定表增修之核轉。 (十五)營業稅年度預算編列及稅收之分析。 (十六)營業稅年度稽徵計畫之擬訂。 (十七)營業稅法令疑義請釋及解答。 (十八)輔導稅務代理業者使用媒體、網路申報。 (十九)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二、專案查核股 (一)營業稅各項查核案件年度計畫之規劃、督導及管制。 (二)財政部列管各項查核專案之規劃、督導及管制。 (三)統一發票稽查作業之規劃及管制。 (四)營業人交查異常資料之管制。 (五)各類課稅資料之交查、督導管制。 (六)非法廣播電台及偽劣藥查核相關作業之規劃、督導及管制。 (七)溢付稅額轉退稅處理作業之規劃及管制。 (八)關稅與內地稅相互勾稽案件之彙辦及管制。 (九)記帳士及依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管理辦法登錄之記帳及報稅代理業 務人之相關會辦業務。 (十)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執業登錄之相關作業及專業訓練機構之管理 。 (十一)記帳士執業登錄作業。 (十二)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三、虛進虛銷查緝股 (一)營業人虛開不實統一發票案件之刑責告發、查處及其虛下違章案件 之通報。 (二)營業人虛開不實統一發票案件之行政督導。 (三)有關單位通報虛下違章案件之管制及督導。 (四)檢調單位告發虛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刑責案件之查處。 (五)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業務聯繫窗口。 (六)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記帳士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04 日 ) EN
本法施行前已從事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滿三年,且均有報繳該項執行業務所得,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得登錄繼續執業。但每年至少應完成二十四小時以上之相關專業訓練。
前項辦理專業訓練之單位、訓練課程、訓練考評、受理登錄之機關、登錄事項、登錄應檢附之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其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依第一項規定得登錄繼續執業者,非加入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公會,不得執行業務;公會亦不得拒絕具有會員資格者加入;公會之組成與組織、理、監事任期、章程之訂立與應記載事項及應申報事項,準用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五條之規定。
依第一項規定得登錄繼續執業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付懲戒:
一、因業務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
二、逃漏稅捐,經稅捐稽徵機關處分有案。
三、幫助、教唆他人逃漏稅捐,經移送法辦。
四、違反其他有關法令,受有行政處分,情節重大,足以影響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信譽。
五、違反公會章程之規定,情節重大。
六、違反依第二項規定所發布之辦法及第三項規定。
前項懲戒處分之種類、交付懲戒之程序、懲戒委員會及懲戒覆審委員會之組織及程序,準用第二十七條至第三十三條之規定。
依第一項規定得登錄繼續執業者,應自本條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加入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