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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各主管機關編製歲出概算時,應依預算籌編原則、概算應行注意辦理事項及中央各主管機關規劃中程計畫與概算編審作業應行辦理事項,就本年度應興辦之事項,尤其應注意既有公共設施之安全維護,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鼓勵與促進等,通盤考量,妥為規劃,並落實零基預算精神,按計畫優先順序,於行政院核定一百十四至一百十七年度中程歲出概算額度本年度可編報之上限數額範圍內檢討編列;對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補助,應建立客觀、公開之評比機制,並應確定其已完成先期規劃作業及應行配合辦理事項。
前項歲出概算,應按規定時間送行政院,並應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將相關計畫及概算,依計畫審議分工情形,逕送審議機關進行計畫及概算之篩選、整合及審查。
第一項歲出概算,除配合新增法律規定、額外覓有特定收入或屬新增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之相關規劃作業經費外,應由各主管機關於其歲出概算額度可編報上限之範圍內,確實依各項延續與新興計畫之優先順序檢討調整容納,不得超編。
各主管機關應依國家發展長期展望及中程國家發展計畫,妥為辦理相關計畫之規劃與編報作業,以達成政府整體施政目標,屬下列各款計畫者,並應分別依規定辦理:
一、公共建設計畫,應依政府公共建設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規定送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發會)。
二、科技發展計畫,應依政府科技發展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規定送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科會)。
三、重要社會發展計畫,應依行政院重要社會發展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規定送國發會。
四、工程及建築計畫,應依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規定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
五、資通訊應用計畫(含電腦設置),應依各機關資通訊應用管理要點規定送數位發展部。
六、預算員額異動計畫,應送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七、派員出國計畫,應依各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相關規定辦理。
八、派員赴大陸地區計畫,應依各機關因公派員赴大陸地區案件相關規定辦理。
前項各款所定計畫屬行政院核定之新興重要公共工程建設及重大施政計畫者,應將其所作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連同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之說明,依預算法第三十四條規定送立法院備查。
前項成本效益分析報告,應確實評估未來營運及維修成本支出等財源籌措之可行性,並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公布於相關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