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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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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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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
第 14 條
各特種基金之主管機關對所管各特種基金之營運績效、財務狀況,應切實督導考核,並得訂定督導考核相關規定。信託基金主管機關並應督促管理機關依第四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
(民國 110 年 10 月 06 日 )
第 4 條
營業基金應依企業化經營原則,提升營運績效,除負有政策性任務者外,應以追求最佳盈餘為目標。
作業基金應本財務自給自足原則,提升業務績效,以達成最佳效益為目標。
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應在法律或政府指定之財源範圍內,提升資源使用效率,以達成基金設立目的。
信託基金管理機關應為國內外機關、團體或私人之利益,依所定條件管理或處分,並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及責任,為基金謀取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