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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100.02.01訂定)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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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100.02.01訂定)
第 14 條
退職政務人員一次退職酬勞金及公保養老給付辦理優惠存款,比照本辦法
規定辦理。
支領月退職酬勞金之退職特任政務人員,其公保優存金額依第四條及第五
條計算後不得超過新臺幣二百萬元;兼領月退職酬勞金者,按其兼領比例
計算。
選擇依原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辦理退職之副總統,其退休所得不
得超過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待遇標準月俸額加一倍之百分之六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