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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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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EN
第 14 條
本法第十六條第二款所稱教育文化節目,包括提供自然科學、人文社會等資訊知能,增進學習機會,培養人文涵養、判斷與創造能力、民主素養與法治觀念,促進對基本人權之尊重、生態環境之保護、社會教育及多元文化之瞭解與關懷,協助追求自我實現,豐富社會內涵,維護多樣性、包容性、自主性、創新性與表達文化等節目。
廣播電視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
EN
第 16 條
廣播、電視節目分為下列四類:
一、新聞及政令宣導節目。
二、教育文化節目。
三、公共服務節目。
四、大眾娛樂節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