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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海洋污染防治法 EN
與第二條第一項所定水域相連之陸域及海洋以外地面水體,其轄管機關應採取措施,以防止、排除或減輕廢棄物污染海洋。
海洋污染防治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31 日 ) EN
本法適用於中華民國管轄之潮間帶、內水、領海、鄰接區、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上覆水域。
於前項所定範圍外海域排放有害物質,致造成前項範圍內污染者,亦適用本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