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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華僑身分香港澳門居民聘僱及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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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取得華僑身分香港澳門居民聘僱及管理辦法
EN
第 14 條
本辦法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但有本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一項但書情形時,分別自本條例一部或全部施行之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民國 111 年 01 月 12 日 )
EN
第 62 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但行政院得分別情形定其一部或全部之施行日期。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