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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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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
EN
第 14 條
本法第六十九條第三款及第七十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一年內,指以最後案件處分日往前計算一年之期間。
就業服務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10 日 )
EN
第 69 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主管機關處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一、違反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第八款或第四十五條規定。
二、同一事由,受罰鍰處分三次,仍未改善。
三、一年內受罰鍰處分四次以上。
第 70 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設立許可:
一、違反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款、第九款、第十四款、第十八款規定。
二、一年內受停業處分二次以上。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經廢止設立許可者,其負責人或代表人於五年內再行申請設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