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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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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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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EN
第 14 條
依第十條規定參加本保險者,其保險效力之開始,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自雇主、受領勞務者或實際從事勞動之人員保險費繳納完成之實際時間起算。
二、前款保險費繳納完成時,另有向後指定日期者,自該日起算。
前項人員保險效力之停止,至雇主、受領勞務者或實際從事勞動之人員指定之保險訖日停止。
前二項保險效力之起訖時點,於保險費繳納完成後,不得更改。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 )
EN
第 10 條
第六條至第九條規定以外之受僱員工或實際從事勞動之人員,得由雇主或本人辦理參加本保險。
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第四項所定之人,得由受領勞務者辦理參加本保險。
依前二項規定參加本保險之加保資格、手續、月投保薪資等級、保險費率、保險費繳納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