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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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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工會法施行細則
EN
第 14 條
工會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選出會員代表之數額,至少為應選理事名額之三倍。
工會聯合組織之會員代表數額,至少為應選理事名額之二倍。
工會法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
EN
第 15 條
工會會員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得依章程選出會員代表。
工會會員代表之任期,每一任不得超過四年,自當選後召開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