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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植物診療師法 EN
植物診療師於執行業務時發現在中華民國未有發生紀錄之有害生物,除指示防治及隔離方法外,並應將植物種類、有害生物名稱、植物所有人或管理人之姓名及住址,於二十四小時內通報主管機關。
植物診療師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 EN
植物診療師違反第十四條規定,未指示防治及隔離方法,或未於二十四小時內將植物種類、有害生物名稱、植物所有人或管理人之姓名及住址通報主管機關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