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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植物檢疫規費收費實施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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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動植物檢疫規費收費實施辦法
EN
第 14 條
輸出檢疫物品依下列規定計收檢疫標識工本費:
一、一般檢疫標識:每件一張,每張一元。
二、貨櫃專用檢疫標識:貨櫃每櫃一張,每張八十元。
旅客及服務於車、船、航空器人員攜帶檢疫物品輸出或經郵遞輸出植物檢疫物品在攜帶檢疫作業辦法第二條第一項及郵寄檢疫作業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訂限額內,免收檢疫標識工本費。
旅客及服務於車船航空器人員攜帶動植物檢疫物檢疫作業辦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07 日 )
EN
第 2 條
旅客及服務於車、船、航空器人員(以下簡稱出、入境人員)隨身攜帶出入境之動物應施檢疫物及植物檢疫物如附表所列限定種類及數量者(以下簡稱動植物檢疫物),依本辦法申請檢疫。未符合附表所列限定種類及數量者,依本條例或本法相關規定申請檢疫。
經郵寄方式輸出入植物檢疫物檢疫作業辦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30 日 )
EN
第 2 條
經郵寄方式輸出入下列植物檢疫物者,應依本辦法辦理:
一、輸出: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輸入國要求提出檢疫證明,且種子一公斤以下、種球三公斤以下,或植物及其他植物產品十公斤以下。
二、輸入:符合本法第十七條第三項但書規定。
輸出之植物檢疫物,超過前項第一款重量者,依一般貨物輸出檢疫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