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
非事業用土地屬地形狹長、地界曲折,或鄰地有多宗土地所有權人,不能依第六條或第十二條規定處理,鄰地所有權人有界址調整之必要,得申購鄰接之部分非事業用土地,管理該土地之管理處得依下列情形辦理:
一、土地位於臺北市或新北市都市計畫區域範圍內者,依下列方式處分:
(一)申購面積一百平方公尺以下,以讓售方式處分。
(二)申購面積超過一百平方公尺,二百平方公尺以下,以公開標售方式處分。鄰地所有權人有優先購買權。
二、土地非位於臺北市及新北市都市計畫區域範圍內者,依下列方式處分:
(一)申購面積二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下,以讓售方式處分。
(二)申購面積超過二百五十平方公尺,五百平方公尺以下,以公開標售方式處分。鄰地所有權人有優先購買權。
依前項第一款第二目及第二款第二目處分時,優先購買權人有二人以上,公開抽籤決定之。
第一項土地屬農業用地者,應依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 (民國 111 年 11 月 09 日 )
非事業用不動產屬可供建築之土地,得採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一、自行開發。
二、以合建或設定地上權方式開發。
三、結合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政策共同開發。
四、面積五百平方公尺以下可單獨建築者,得辦理公開標售。
五、依第二十一條之二至第二十一條之六規定,於出租土地新建建物。
本署設置之灌溉管理組織(以下簡稱管理處),依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辦理前,應提出規劃書報本署核定。
第一項土地,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分割供他人合併使用。

非事業用不動產之畸零地,與鄰地有合併使用為完整建築基地之必要,經鄰地所有權人依第十三條規定提出申購者,得以下列方式處分:
一、讓售:位於臺北市或新北市都市計畫區域範圍內,其面積一百平方公尺以下,或其他土地面積二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下者。申購之鄰地所有權人有二人以上,應採比價方式辦理。
二、公開標售:位於臺北市或新北市都市計畫區域範圍內,其面積超過一百平方公尺,二百平方公尺以下,或其他土地面積超過二百五十平方公尺,五百平方公尺以下者。申購之鄰地所有權人有優先購買權;優先購買權人有二人以上,公開抽籤決定之。

非事業用不動產屬農業用地,且面積一千平方公尺以下者,得依下列方式處分:
一、面積五百平方公尺以下,以讓售方式出售予鄰地所有權人。
二、面積超過五百平方公尺,以公開標售方式處分,鄰地所有權人有優先購買權。
前項第二款優先購買權人有二人以上,公開抽籤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