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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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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第 14 條
信用部得對其隸屬之農會、漁會之經濟事業部門辦理內部融資,其用途以農漁業產銷週轉為原則。內部融資計畫及作業,應提經理事會議、監事會議通過。
內部融資應比照一般徵信、授信原則辦理,其餘額不得超過前一年度信用部決算淨值百分之六十,並應明定利率及還本條件;短期內部融資應按月計收利息;中長期內部融資應按月或每半年繳息一次,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三年,必要時得再延長二年。
中長期內部融資應報經地方主管機關審查通過,由其理事長或總幹事擔任保證人後辦理。其超過本法第三十二條第四項所定金額以上之案件,地方主管機關應核轉全國農業金庫審查通過。
第二項額度應提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農業金融法
(民國 106 年 01 月 18 日 )
EN
第 32 條
信用部應設授信審議委員會。授信審議委員會委員,應由理事會就具有徵信、授信經驗之職員,徵得監事會同意後選任。
應提理事會決議或信用部主任權限範圍內之授信案件,應先經授信審議委員會同意後,始得提請理事會決議或由信用部主任核准。
理事及授信審議委員會委員對於授信案件有自身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該案件之審議。
信用部辦理一定金額以上之授信案件,應報經全國農業金庫同意後辦理或移由全國農業金庫辦理。
前項一定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