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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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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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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森林法施行細則
EN
第 14 條
森林所有人依本法第二十條規定因搬運森林設備、產物等使用他人土地之必要,報請主管機關會同地方有關機關調處時,應敘明理由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使用計畫。
二、使用土地位置圖。
三、使用面積。
四、使用期限。
五、土地所有人或他項權利人之姓名、住址。
六、土地之現狀及有無定著物。
七、協商經過情形。
森林法
(民國 110 年 05 月 05 日 )
EN
第 20 條
森林所有人因搬運森林設備、產物等有使用他人土地之必要,或在無妨礙給水及他人生活安全之範圍內,使用、變更或除去他人設置於水流之工作物時,應先與其所有人或土地他項權利人協商;協商不諧或無從協商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會同地方有關機關調處;調處不成,由主管機關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