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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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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施行細則
EN
第 14 條
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所定品種權授權他人實施,應由品種權人或被授權人以書面,並檢附授權契約或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登記。
前項授權契約或證明文件,應載明授權地域及期間。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17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27 條
品種權得授權他人實施。
品種權授權他人實施或設定質權,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登記。非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