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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違反糧食管理治罪條例
依本條例判處之罰金或沒收之糧食,照規定價格折合之價款於執行終結後
,依左列標準提給獎金:
 一 由檢舉人檢舉而查獲者,檢舉人給予百分之二十,查獲人給予百分
   之五。
 二 由執行機關逕行查獲者,給予百分之十。
給獎外之餘款,應由糧食主管機關專案解交國庫,備作糧食平價資金。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3 年 06 月 24 日 ) EN
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項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不問何人知有犯罪嫌疑者,得為告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