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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申請承受耕地移轉許可準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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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申請承受耕地移轉許可準則
第 14 條
經許可承受耕地後,擅自變更使用者,依本條例第六十九條規定處罰。
農業發展條例
(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
EN
第 69 條
農業用地違反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者,應依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規定處理。
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依本條例許可承受之耕地,違反第三十六條規定,擅自變更使用者,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對該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之負責人,並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