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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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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特約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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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特約管理辦法
第 14 條
長照特約單位提供長照服務時,應與長照給付對象、家屬或支付費用者簽訂書面契約。
服務項目屬照顧服務、專業服務、交通接送服務或喘息服務者,前項書面契約格式、內容,準用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所定之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之事項。
長期照顧服務法
(民國 110 年 06 月 09 日 )
EN
第 42 條
長照機構於提供長照服務時,應與長照服務使用者、家屬或支付費用者簽訂書面契約。
前項契約書之格式、內容,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與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