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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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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私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第 14 條
長照機構訂定第四條第二項第八款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銷毀:方法、時間、地點及證明銷毀之方式。
二、移轉:原因、對象、方法、時間、地點及受移轉對象得保有該項個人資料之合法依據。
三、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方法、時間或地點。
前項措施應製作紀錄,並至少留存五年。
私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
第 4 條
長照機構應依本辦法規定訂定安全維護計畫,並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安全維護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內部管理程序。
二、個人資料之範圍及項目。
三、資料安全管理及人員管理。
四、事故之預防、通報及應變機制。
五、設備安全管理。
六、資料安全稽核機制。
七、使用紀錄、軌跡資料及證據保存。
八、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
九、個人資料安全維護之整體持續改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