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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
長照給付對象使用長照服務,應依下列長照身分別,自行負擔一定比率之金額(以下簡稱部分負擔),其比率規定如附表五:
一、長照低收入戶:列冊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符合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津貼資格者。
二、長照中低收入戶:非屬前款身分別,符合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津貼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資格者。
三、長照一般戶:前二款以外者。
前項部分負擔,由長照特約單位於服務提供後,向長照給付對象收取。
第一項長照身分別異動時,照管中心或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應變更照顧計畫,並於變更當日生效。
附表四照顧管理服務及政策鼓勵服務,免部分負擔,亦不扣長照給付對象之長照服務給付額度。
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 (民國 110 年 11 月 09 日 ) EN
本津貼每月每人發給之基準如下:
一、未達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一點五倍者:新臺幣七千七百五十九元。
二、達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以上,未超過二點五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一點五倍者:新臺幣三千八百七十九元。
前項所定金額,每四年調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