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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徵用設立檢疫隔離場所及徵調相關人員作業程序與補償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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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指定徵用設立檢疫隔離場所及徵調相關人員作業程序與補償辦法
EN
第 14 條
補償費之核發,依前條核定結果為之,並應於核定後三個月內完成撥付手續。
指定徵用設立檢疫隔離場所及徵調相關人員作業程序與補償辦法
(民國 103 年 01 月 21 日 )
EN
第 13 條
設立機關應將審定結果報請機關首長核定後,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