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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西藥專利連結施行辦法 EN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八條之十五第一項規定通知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人時,應以書面函送之方式為之。
前項通知之內容如下:
一、申請案號及其藥品名稱、劑型與劑量。
二、申請資料齊備日之日期。
三、發證條件。
藥事法 (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 EN
於第四十八條之十三第二項暫停核發藥品許可證期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完成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案之審查程序者,應通知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人。
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人接獲前項通知者,得向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申請藥品收載及支付價格核價。但於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學名藥藥品許可證前,不得製造或輸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