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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管制藥品使用執照與登記證核發及管理辦法 EN
管制藥品登記證遺失或損毀者,應備具第十條規定之文件及管制藥品收支結存資料,向食品藥物署申請補發或換發。嗣後發現已報失之登記證,應即繳銷。
申請管制藥品登記證者,應備具下列文件各一份,向食品藥物署辦理:
一、管制藥品登記證申請書。
二、機構或業者之設立許可文件影本:
(一)醫療機構:開業執照。
(二)藥局:藥局執照。
(三)西藥販賣業: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
(四)西藥製造業:製造業藥商許可執照。
(五)獸醫診療機構:開業執照。
(六)畜牧獸醫機構:經政府立案之設立許可文件。
(七)動物用藥品販賣業: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
(八)動物用藥品製造業:工廠登記、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九)醫藥教育研究試驗機構:經政府立案之設立許可文件或其他證明文件。
三、機構或業者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四、管制藥品管理人之資格文件影本:
(一)第二款第一目至第五目:專門職業證書及執業執照。
(二)第二款第六目至第八目:專門職業證書及在職證明。
(三)第二款第九目:國民身分證及在職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