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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師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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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藥師法施行細則
第 14 條
本法第十七條所稱他藥,指不同成分、含量、劑量或劑型之藥品而言。
藥師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
EN
第 17 條
藥師調劑,應按照處方,不得錯誤,如藥品未備或缺乏時,應通知原處方醫師,請其更換,不得任意省略或代以他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