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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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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醫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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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牙醫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第 14 條
前條第一項第五款展延條件,應斟酌各科特性訂定,並符合下列各款學術活動或繼續教育之一之最低基準:
一、參加主管機關、大學醫學院、教學醫院及相關醫學會辦理之繼續教育課程。
二、參加國內、外相關牙醫專科學術研討會。
三、擔任臨床教學工作或專題演講。
四、發表醫學論著於醫學雜誌。
牙醫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02 日 )
第 13 條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牙醫專科醫師甄審,應訂定甄審原則;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申請牙醫專科醫師甄審之資格。
二、實施甄審之程序及步驟。
三、甄審方式、測驗科目、計分及合格基準。
四、牙醫專科醫師證書之有效期間。
五、牙醫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間之展延條件及每次展延之期間。
前項第四款、第五款所定牙醫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間及每次展延之期間,最短為三年,最長為六年。
第一項牙醫專科醫師甄審,中央主管機關得邀請專家學者組成甄審小組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