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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人員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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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護理人員法施行細則
第 14 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執行檢查及蒐集資料時,其檢查及蒐集資料人員應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
護理人員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
EN
第 23 條
護理機構應依法令規定或依主管機關之通知,提出報告,並接受主管機關對其人員配置、設備、收費、作業、衛生、安全、紀錄等之檢查及資料蒐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