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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牙體技術師法 EN
牙體技術師及牙體技術生執業,應加入所在地牙體技術師公會。
牙體技術師公會不得拒絕具有會員資格者入會。
牙體技術師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 EN
違反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經處罰及令其限期改善三次仍未遵行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牙體技術師公會違反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