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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放射師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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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醫事放射師法
EN
第 14 條
醫事放射師執行業務時,應製作紀錄,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病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地址。
二、檢查或治療之照射方法等情形及時間。
三、醫師之姓名及會檢內容。
醫事放射師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
EN
第 38 條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三條第二項或第十四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條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並令其限期改善;經處罰及令其限期改善三次仍未遵行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醫事放射師公會或醫事放射士公會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者,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